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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中国并购公会并购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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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期 总第15期 2017年3月31日 传 真:86-10-66091616
并购观察专栏
2017年3月10日,证监会公布了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案。该案涉嫌以虚增收入、虚构银行资产为手段,企图将有毒资产装进上市公司,以期达到借壳上市之目的。此单“忽悠式”重组最终未能得逞。证监会拟对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及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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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规则简讯》是中国并购公会并购法律委员会编辑的关于并购法律及规则方面的资料性资讯,仅限于传送给中国并购公会成员、业内人士、委员所在单位客户,未经并购法律委员会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载、摘编等。本期适用于2017年3月31前的法律资讯(1月1日-3月31日)。Vol. 15, No. 01. 2017
编 委:张晓森 匡双礼 姜山赫 徐劲科
责 编:孙 平 律 师
邮 箱:sunping@zhongzi.com.cn 电 话:010-66256415
一、新规简明目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
法规序号 | 法规名称 | 颁布/修改 单位 | 颁布/修改 时间 | 实施时间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17.03.15 | 2017.10.01 | |
2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7.02.24 | 2017.02.24 | |
3 | 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7.01.14 | 2017.01.14 | |
4 | 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7.01.14 | 2017.01.14 | |
5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7.02.15 | 2017.02.15 | |
6 |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7.02.17 | 2017.02.17 | |
7 | 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7.03.02 | 2017.03.02 | |
8 |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 2017.01.23 | 2017.03.01 | |
9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 | 2017.02.03 | 2017.02.03 | |
其 他 | |||||
10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17.01.15 | 2017.01.15 | |
11 |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批)的公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17.03.07 | 2017.03.07 | |
12 |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17.03.17 | 2017.03.17 | |
13 | 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17.03.17 | 2017.03.17 | |
14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17.02.17 | 2017.02.17 | |
15 | 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17.03.17 | 2017.03.17 | |
16 | 关于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的通知 | 中国证券业协会 | 2017.03.17 | 2017.03.17 | |
17 |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2017.03.01 | 2017.03.01 | |
二、新规简析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民法典编纂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由于民法典尚未编撰完毕,《民法通则》暂不废止,《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分11章,共206条,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主要亮点如下:
1、关于基本原则。《民法总则》将绿色原则同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一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绿色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该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关于民事主体。《民法总则》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3类。《民法总则》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由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特别法人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关于民事权利。关于民事权利,《民法总则》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人身权利,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民法总则》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二是财产权利,《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三是知识产权,《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四是对数据、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关于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关于民事责任,《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关于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2017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监管问答》就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该《监管问答》自2017年2月17日起施行,证监会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已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证监会对再融资审核作以下要求:
1、明确非公开发行的拟发行股份总量上限。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2、再融资应有时间间隔。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证监会同时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该规定。
3、限制财务性投资。对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证监会明确本次再融资监管政策的调整属于对原有制度的完善,不针对具体企业,所有上市公司统一适用。证监会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监管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
2017年3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预计违约或实质违约时受托管理人所应履行的职责。《指引》分5章,共27条,自2017年3月17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指引》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指引》所称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是指发行人偿还公司债券本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下简称“预计违约”),或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公司债券本息(以下简称“实质违约”)。
2、发行人应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可以要求发行人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发行人拒不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的,受托管理人可向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告。
3、受托管理人应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受托管理人应当制定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应急管理制度,应当建立风险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或实质违约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响应,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受托管理人应急处置预案。
4、预计违约处置。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及时掌握发行人风险状况,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情形且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的事项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履行受托协议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实质违约处置。风险事件由预计违约发展为实质违约或发行人直接发生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督促发行人及时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按规定和约定对实质违约后的处理过程持续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偿债措施;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就需要获得授权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并根据会议决议履行职责;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受托管理人可以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实质违约后,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处置担保物。
并购法律事件观察
证监会严打忽悠式重组
2017年3月10日,证监会公布了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以涉嫌虚增收入、虚构银行资产为手段,企图将有毒资产装进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案。
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2013年至2015年服务费收入2.6亿余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余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为掩饰资金缺口,九好集团通过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并立即为借款方关联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从而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与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以期达到借壳上市之目的。九好集团及鞍重股份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25日,鞍重股份发布与九好集团37亿元重组案。在2015年下半年整体低迷的市场上,得益于这一重组概念,鞍重股份在短短半个月的时间收获了10个涨停板。不过,这并未躲过证监会的审查。鞍重股份2016年5月11日报送重组申请,5月27日、28日,鞍重股份九好集团双双被调查。因尚在披露阶段就遭调查,借壳未能得逞。
这一忽悠重组,让鞍重股份二级市场价格上演了生死时速般的过山车行情,从2015年4月3日的23.78元直接飙涨至2015年12月18日的87.78元,涨幅达269.13%;随后又从2015年12月18日的87.78元跌至2017年3月28日的22.36元,跌幅也是高达74.53%。
因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已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及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439万元;同时对九好集团造假行为主要责任人员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等人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5至10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对于本案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行为深挖严查,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根据公告披露,负责此次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重组的保荐机构为西南证券,负责此次审计的中介机构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证监会明确表示今后将全方位、全链条地加强对重大重组的监管,既要充分发挥重大重组对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功能,又要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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