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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原油宝事件维权您想好了吗?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0-04-27|阅读量:4571

前言:

中行在4月22日发表了声明,声明中可以看到中行的诚意和态度。中行明确“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与客户同舟共济,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在笔者看来,在中行明确态度之后,投资者就需要冷静应对啦。因为,事件既已发生,那解决问题是当务之急。此时,对中行的“落井下石”和投资者“不理智的维权”都是不可取的。那什么是可取的呢?且听小编跟您娓娓道来。

 


诉讼是唯一且必要的解决方式吗?


生活中似乎每个人都有这有的意识,一旦发生了争议、纠纷或被侵权,大家都会想到去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提到诉讼,大家了解我们国家是四级两审制,即两审终审制吗?一审的审限自立案后次日计简易程序为3个月,普通程序为6个月,当然这还不包括可能存在的管辖权异议期、举证期限申请延长期以及不计入审限的公告期、鉴定期间等等时间;二审审限一般为3个月,当然还有可能存在的法定延长期限等情形。


所以,诉讼在有其天然的优势(如可充分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可通过上诉、申诉机会实现纠错或充分保障诉权等)的同时,也会极大的考验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和个人精力。那么一件争议事件,无论是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侵权法律关系,都需要当事人冷静理智的判断,即投入的时间、金钱等成本是否与诉求结果相匹配等。


那么回到原油宝事件,笔者认为拟维权的投资者需要冷静分析笔者所述的以上情形来充分考虑诉讼是解决自己目前困境最高效、“性价比”最高的途径吗?必要的时候也可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对此做出分析。

 


不诉讼,难道坐以待毙吗?


说到这,那就不得不提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简单理解就是司法诉讼之外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如谈判、和解、调解、商事仲裁等方式,在我国一直作为法律诉讼程序的争议解决的重要补充和支持机制。


还回到原油宝事件来,笔者认为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考虑是否选择或适用ADR机制,即通过和中行和解或向监管机构、主管部门投诉取得谈判、调解机会等。笔者提出ADR争议解决方式的考虑如下:


1、一对一或少量(损失、诉求较一致者)多对一的面对面的沟通,能够更快、更高效的表达诉求、寻求谅解,寻找解决争议的平衡点便于解决争议。


2、相对耗时较长、诉讼成本较高(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的诉讼程序,ADR方式则相对低成本、时间可控。


3、如有中行监管机构、主管部门的介入或主持下进行调解,则不排除会取得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或解决结果,更便于执行。


4、即便ADR方式解决不符合预期,则不影响投资人依法享有的诉权。


综上,笔者认为投资者如为中行高净值客户,本次投资损失金额过高等,可优先考虑此方式,尽快与中行或监管机构取得联系,初步沟通解决方式或方案。当然,必要时建议寻求律师帮助,拟定沟通谈判方案、草拟和解或调解协议等。此处,并不代表非中行高净值客户,损失低的投资者就不便或不能选择此方式。在此,笔者也建议金额损失较少者投资人,可在已知范围内与己情况相似或相近的投资者达成ADR机制解决意向并尽可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后,联系中行进行和解或调解。


 

维权主张哪一款适合您?


笔者仅就目前通过网络公开信息了解到的信息,初步分析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考虑以下切入点进行诉求的主张:


1、就4月20日晚22:00点后拟操作平仓或移仓但因系统问题无法操作而导致损失扩大为切入点维权;


2、就出现的“负值”损失不应由投资者承担为切入点进行维权。


上述事项并非是谈判和解或调解的直接诉求,而是基于上述两个维度去提出自己的主张。但是,即便是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去解决问题,也需要投资者有理有据且合法合规。


 

写在最后:

在此,我们也呼吁中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考虑提供一个沟通、和解或调解的平台或征集方式,尽快让事件进入一个良性的沟通、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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