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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民法典》之八:担保法律规则(五)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1-03-22|阅读量:1605
五、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


民法债务承担主要有两类: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债务转移,但《合同法》没有规定债务加入的内容,《民法典》对债务加入做出了规定,建构起民法典债务承担制度体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1.共同点


对债务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之间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债务加入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也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2.不同点


连带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债务加入,加入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债务无主从之分,没有从属性。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务加入的合同无效,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一般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连带保证,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也无效,一般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二)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识别


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相关特征较为相似,识别两者较困难,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至于第三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被认定为保证后,还有与原保证人的责任划分问题,在难以确定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适用一般担保责任推定规则,如果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则认定为连带保证。


2.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合同中出现“连带清偿、共同偿还”表述的,一般应按债务加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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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定金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定金规则出现在合同编通则分编第八章违约责任部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仍明确其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担保功能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守约方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当事人适用定金罚则后,仍有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民法典》将定金规定在违约责任部分,因此《民法典》上的定金主要是指违约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据上述规定,定金罚则适用于“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在根本违约的情形下,才可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定金罚则。


对于违约定金外的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如何适用,《民法典》没有规定,如果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相关规定,没有规定,可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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