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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涉刑被羁押,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2-10-24|阅读量:806


一、案件情况


当事人L是国内某地知名企业家,因其在境外开展房地产开发工程,需要将其公司员工送往当地开展工作。为此,L委托他人为其员工办理出入境手续。然而,在当地进行一项专案行动中,此受托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到此人与L有交易记录,导致L涉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在当地看守所。辩护人接到此案委托时,公安机关认定L的犯罪事实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十余次,且人数众多,根据相关法律,L的情况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前往当地看守所会见L本人,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辩护人认为,L因自身及工作的需要,自己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了偷越国境的行为。但是,在整个过程中,L既不是专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蛇头”,也不是“蛇头”或偷渡犯罪集团的同伙,不存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应认定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即便L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考虑到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其对应的情形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此外,L身为当地知名企业家,其公司员工及相关工人近万人,需要支付月工资近百万元。若长期羁押L,不利于维护当地社会稳定。辩护人随即调整技术方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L在侦查阶段37天内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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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律及刑事政策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之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以保护民营企业家,维护民营企业的稳定运营环境。公安部提出“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最高检提出 “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出台《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明确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要防止“够罪即捕”、“一捕了之”,并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通过审查相关案件,共对2519 名民营企业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建议采纳率达90.0%,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企业正常经济活动。因此,对L适用取保候审,符合我国保护民营企业家、维护社会稳定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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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案过程


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通过会见并且与办案机关进行良好沟通,详细了解到L的涉案情况。辩护人了解到,L是当地知名企业家,其公司产业规模庞大,涉及面广,其公司在当地创造就业岗位近万个。L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司业务全面停滞,银行贷款无法偿还,工程款、员工工资均无法正常发放,其名下企业将面临灭顶之灾,公司员工及业务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面临受损,给当地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都需要等待L解除羁押,恢复自由后才能够继续处理,然而,面对现有的案件情况,L成功取保候审将面临层层阻碍。


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侦办方向是L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涉及人员众多,L可能面临7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此时去申请取保候审毫无意义。案件令人疑惑的地方就是身为知名企业家的L为何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常理。辩护人工作从还原事实着手,通过会见与梳理案卷材料发现L的目的仅是将自己的员工送往当地开展工作,便委托他人办理此事,不料对方后期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因而牵连到L涉案。然而,L在主观上并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组织员工偷越国境的行为,辩护人认为L的行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不恰当。经过辩护人与公安机关的不懈沟通,最终将L涉嫌的罪名变更为偷越国边境罪,而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基于指控罪名的变更,大幅降低了L的刑期,结合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政策,L也符合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在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后,L重获自由,其公司业务也逐渐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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