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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400余万元侵犯著作权产品 终判缓刑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5-06-27|阅读量:6

案件背景


2020年至2023年间,张三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盗版软件,后正版软件公司以张三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张三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经二次补侦后,销售金额由200余万元变为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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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


我团队律师经会见了解到张三仅销售而并未复制侵权复制品后,立即明确了变更罪名、协商退赔、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判处缓刑的方案。


首先,争取变更罪名,降低法定刑,获得缓刑可能。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我团队律师向检察院提交详细法律意见书,紧扣《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的构成要件差异,强调当事人仅参与销售环节而未实施复制、发行行为。通过援引司法解释及理论观点,论证“发行”与“销售”的本质区别,并辅以同类最高院判例佐证司法实践对单纯销售行为适用轻罪的倾向性。经过多次沟通,检察机关采纳我方意见,将罪名变更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定量刑降低,为争取缓刑提供可能。


其次,协商退赔,争取罪轻情节。鉴于张三表示其违法所得不高且其家中经济支付能力有限,我团队律师面对二次补侦时销售金额翻倍的事实,坚持与著作权权利人及公安机关沟通,通过“实际获利法”“成本扣除法”等多种计算方式说明涉案数额,在充分表达退赔意愿的基础上据理力争。最终实现最低额度退赔,为争取张三缓刑做了进一步努力。


再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我团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详细说明张三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情节,通过实践判例论证张三确存在缓刑可能。经多次沟通,检察机关采纳我方意见,决定对张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最终,争取缓刑判决。在审判阶段,我团队律师向法院提出争取缓刑的辩护意见,展现张三退赔、认罪态度等罪轻情节,说明张三符合缓刑身份要件,结合理论观点及实践判例充分说明缓刑可行性。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终判张三缓刑。亦阻断附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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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一、精准把握罪名变更契机是缓刑辩护的基石


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存在显著量刑差异,前者法定刑最高可达十年,后者仅为五年以下。本案中,我们在批捕阶段即提交法律意见书,理论联系实践论证轻罪合法性及可行性,最终促成检察机关变更罪名。当然,若批捕阶段未能突破,审查起诉阶段仍可结合退赔等情节继续争取,但辩护窗口期将大幅压缩。因此,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后,应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若有变更轻罪可能,要尽可能第一时间争取,为后续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二、退赔策略需兼顾量刑利益与支付能力平衡


退赔是降低犯罪金额认定、争取“认罪悔罪”情节的核心手段,但须避免超出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针对本案二次补侦后金额翻倍的情况,律师采用多元计算方式质疑涉案金额客观性,并坚持主张按实际利润认定违法所得,最终实现最低金额退赔。此外,本案中退赔时机选择也尤为关键,在侦查阶段并未查明涉案金额的情况下,选择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赔既可在审判前争取退赔情节,亦在检察官的介入下,有相对明确的退赔金额标准,保证退赔有效性。


三、强制措施变更需突破“37天黄金期”的思维定式


为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不仅关乎其人身自由,更直接影响争取罪轻的空间。一般来说,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是37天,但不能因超过37天就放弃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即使在批捕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应最大化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为其争取可行情节,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不放弃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


四、缓刑辩护须构建体系思维


法院适用缓刑需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与“确有悔改表现”两大要件。两个要件并非孤立存在,而是贯穿案件全流程的辩护主线。本案中,律师在介入之初即以体系化思维锚定辩护方向:将罪名变更(降低法定刑门槛)、退赔协商(消解社会危害性)、争取强制措施变更,实现缓刑构建为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虽刑事案件中的突发变量(如本案补侦后金额翻倍)可能冲击辩护策略,但体系化框架能为变量提供风险应对的方向。因此,形成准确体系化辩护思路,并拆解为可动态调整的小目标,才能在司法资源与当事人权益间找到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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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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