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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被索赔?中咨律师接案全驳回!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1-09-27|阅读量:10699

2015年8月13日,B公司向A基金推介某农产品开发项目,并发送投资建议书。24日,A基金与B公司、C合伙签署《认购协议》与《合伙协议》,后A基金支付委托投资款1000万元(该款项实际投入涉案项目的目标公司)以及管理费20万元。2017年5月22日,D公司取代B公司,成为新的管理人。


2020年10月6日,A基金以B、C、D三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等为由,向贸仲提起仲裁。进入仲裁程序后,A基金提出的仲裁请求除支付赔偿金1000万元及利息损失外,还包括:退出C合伙企业,要求退还管理费20万元,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仲裁费。


在仲裁程序中,中咨所于磊律师、何强律师通过仔细研究A基金提出的仲裁主张,核查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深入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学界论文著作,结合事实与证据依据,从涉案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援引、投资建议书性质、合同目的、合同履行等多角度予以全面论证,最终实现使仲裁委作出“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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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作为基金投资行业要求管理人赔偿投资款的典型案件,委托人及业界极为关注,社会影响力较大。本案裁决的作出,标志着中咨律师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守住了以管理人身份参与基金投资的商业模式,避免投资人日后无端肆意地要求管理人赔偿投资款项,维护了基金投资行业的稳定性与司法秩序;此外,于磊律师、何强律师对于案件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等多角度的代理思路,也对重大疑难案件从法理、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入手,层层剖析不断递进的审判方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意义,有利于贯彻法律的规范性与目的性,有利于遵循商业市场的准则规范,有利于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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